鑑於114年6月11日財團法人實踐大學(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70號)於樓梯間發生火災,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案例分析1案,請各級學校落實用火與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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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總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7-03 1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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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縣消防局114年6月26日彰消預字第114002016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案例分析,火災發生於該校區A棟7樓至8樓梯間,起火原因係樓梯間之展示型布幕配合蠟燭製造光影效果,因梯間有風,造成使用蠟燭時不慎引燃布幕起火,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有動作,並使用滅火器成功滅火。事後調查分析事項,請各級學校落實用火及安全管理: |
(一)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為避難路徑,除為防火構造或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應為耐燃材料外,應保持暢通,不得堆積可燃物或阻礙通行之設施,故不宜於避難路徑之樓梯間布景、展示及使用明火等行為,不慎發生火災阻斷逃生路徑,恐造成師生之傷亡。 |
(二) |
校園建築物內各活動使用明火時,應建立申請及管理之機制,並納入該校消防防護計畫,予以管理。另於建築物室內進行明火表演時,應依「消防法第14-1條」及「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於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表演活動。 |
(三) |
學校於審查各項活動時,應確認活動地點符合法規與用途限制,各級巡查人員巡檢應確認各處是否有活動地點不符用途規定、阻礙避難逃生設施、不當使用火源或其他火災高風險行為,以避免校園內發生火災。 |
(四) |
學校應利用各式活動向師生或參加活動之民眾,宣達或宣導用火、用電及安全管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