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請各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擬訂學校相關具體作為,以落實安全管理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總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8-06 11:47:00
點閱:17
一、 |
依據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113年12月4日審彰縣一字第1130006083號函審核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3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及本府112年9月15日教育處新雲端系統行政公告編號11209481號辦理。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校園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本作法)。 |
三、 |
按旨揭具體作法第5點規定,調閱監視器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校內人員:學校(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 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錄1),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 調閱時段,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校內人員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
(二) |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機構) 同意後函覆。 |
(三) |
遇有上述之情形,學校(機構)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
(四) |
調閱影音資料,應由學校(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
四、 |
綜上,經查部分學校調閱監視攝錄資料程序未臻確實,重申倘有相關人士調閱監視器畫面,請各校務依上開程序辦理。 |
五、 |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