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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兼任人事

張貼日期: 2025-11-27 14:56:35 點閱: 111 (另開新視窗)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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