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27 10:16:27 點閱:10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4061A號函辦理。 |
| 二、 | 為免學生求職(打工)遭詐騙,導致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發生,勞動部於旨揭契約範本增訂「雇主不得要求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等事項,以強化求職(打工)學生識詐意識,降低個人財務損失。另增列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法令之修正及更名,酌修文字。同時配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新增之通勤協助內容,明定勞雇雙方應依該要點約定通勤協助事項。 |
| 三、 | 請貴校推廣運用,並可視需要於各機關公共空間、洽公場所、或舉辦打詐等活動時宣導,以擴大宣教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