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02 11:55:46 點閱:18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 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 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 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 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 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 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56959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本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