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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兼任人事

張貼日期: 2025-09-23 07:49:38 點閱: 132 (另開新視窗)


主旨: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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