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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 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各1份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6-11 09:35:10 點閱: 169 (另開新視窗)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